22岁的贺某两次从湖北省石首市租乘的士来到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后,对“的哥”实施抢劫,共计1000元。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14日,沈某经石某(已判刑)邀集,策划对的士司机实施抢劫。15日凌晨,贺某与石某从湖北省石首市城区租乘被害人沈某的的士到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星光村时,石某要沈某停车,并拿出随身携带的电棒威胁被害人,通过搜身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700元及CECT旧手机一台。事后,沈某分得300元现金。4月18日,贺某与石某带着电棒乘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待到19日凌晨,二人从石首市城区租乘被害人席某的的士来到华容县治河渡星光村时,二人要被害人停车,并采取电棒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300余元及车辆行驶证,并要席某第二天带1000元到华容来赎行驶证,之后二人逃离了现场。后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沈某和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两被害人表示对贺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与人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贺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贺某积极赔偿了两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