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夜间会车时,因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撞在该路段施工方陈某在路面的卵石堆上摔倒,造成右腓骨骨折。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缪某经济损失10114.95元。
2011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缪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华容县马鞍新区因会车时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撞在该路段施工方陈某堆在路面的黄沙卵石上摔倒,造成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华容县交警大队认定,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缪某右腓骨骨折,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成因分析,缪某负70%的民事责任,陈某负30%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