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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时,看法官如何巧调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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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登科  发布时间:2013-12-25 15:19:10 打印 字号: | |

2013424日,原告刘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被告罗某解除婚姻关系。

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被告自20112月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罗某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这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照常理来说,承办法官应该是在调查确认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之后,再通过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文书,如果被告没有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参加庭审,法院也只能依照缺席审判的方式如期开庭。

最初,承办法官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也是依照常规办事,首先对被告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走访调查,但因为现在城填居民的相对隔绝性,即使是其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也不能肯定被告是否已经离家出走。而被告又是因与原告结婚后才将户口从郴州迁至本地落户,与其相熟的家人和亲友全部在郴州,一时之间,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以确认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因此,承办法官只能依据被告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资料,选择了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但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只有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才有切身领会,一方的陈述不能让法院真实地了解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纠葛,也不利于全面地掌握双方对待婚姻、财产债务处理及小孩抚养等方面的态度。离婚涉及地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牵扯着小孩以及双方家庭的神经。因此,承办法官不愿如此草率地就对此案作出处理,在公告之后,仍然试图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被告罗某。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历了将近两个月的努力之后,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了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打工的被告罗某的电话,并当即通过电话方式将该案的关情况向其进行了说明,在留给了对方一段时间的考虑之后,又通过电话、短信、QQ聊天等方式与其进行了仔细地沟通。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被告罗某也意识到这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逃避下去,对自己、对原告都只是一种无期的折磨,最后同意了调解离婚并对小孩抚养等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并专程赶回对该案作出一个了结。

至此,一件可能会因案件事实查证不清而不敢轻易判离的离婚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和平分手,以防止长期的拖延对双方和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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