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需谨慎,忽视行车安全要人命。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两原告徐某某、曹某某(系徐某某父亲)各项损失191960.96元,被告熊某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25560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熊某驾驶小车沿S306线行驶至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六组路段时,在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处理不当,将路边10岁的徐某某撞倒,导致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华容县交警大队鉴定,熊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徐某某在这起事故中不负责任。熊某就其车辆在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徐某某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为500082.96元。
法院认为,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熊某在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二原告的损失,应由人寿财险岳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91960.96元,超出保险限额内赔偿的部分,熊某与二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生命没有返程,车祸猛于虎,行车务必谨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