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债务人失踪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王某向陈某借款高达60万元,陈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就找到自己的老同学李某要求在借条上签个字就可以了,李某碍于同学关系,而且仅仅只签一个名字,就没有多想便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李某未想到昔日同学却是一个老赖,借款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债主因找不到王某,便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借条上对保证方式、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均没有约定,故李某作为保证人,对包括债务及利息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判决李某偿还债权人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