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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一座雨后彩虹桥
为工伤认定失败的年轻小伙争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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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研  发布时间:2013-12-26 17:19:56 打印 字号: | |

        职工下班后去同事家玩,这算是下班途中吗?

        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突发交通事故酿出一场悲剧

        29岁的白某,是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白某安排了一间职工宿舍。

        2012年11月13日,白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去同事袁某家玩,途经厂区外林角佬加油站时与一拖拉机发生相撞,造成白某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经交警部门鉴定,白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3月18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白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某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对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所解释的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关键看是否“合理”。如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可理解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本案中白某在食品公司上班期间,一直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事发当日,白某是去同事家玩,而非下班回家,故不能理解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所受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公司额外补偿10万元

        白某于2012年10月24日进入食品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一场车祸摧毁了他的生活。

        事故发生后,食品公司第一时间将白某送往市二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上午,食品公司动员全体员工捐资24000元送到二医院,解了白某的燃眉之急。

        但是白某的治疗花费已经高达八万元,后续的治疗费用有六万元的缺口。而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至今未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用。 原本该儿子为父母打工攒养老钱,却要父母为儿子打工攒治疗费。白某的家庭迎来了难以承受的压力。

        为了给白某筹措一笔治疗费,在判决下达之前,岳阳中院的法官多次在食品公司和白某之间来回奔跑、搓商。经过反复协商,食品公司同意补偿白某10万元。

        12月23日,白某在收到判决书的同时,也收到了10万元的救助金。

        “对当事人展开人道主义救助,既能实际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终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行政庭庭长吴建新介绍道,通过将救助工作与判决、调解工作相结合,帮扶确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是岳阳中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条理念。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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