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半百,却不做好事,因盗窃曾三次判刑、一次劳动教养,经法律严惩仍不悔改,出狱后将黑手伸向别人家,再次站在被告席上。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方某,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85年12月、1990年3月、2008年10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年、八个月。1999年12月因盗窃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方某窜至平江县长寿镇一被害人家,趁家中无人踢门入室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43.9元。在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被害人发现,方某推开被害人夺门而出,而后被当地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