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两进宫的付某,不思悔改,仍想方设法继续实施偷盗勾当,伙同他人用弹弓击破汽车车窗玻璃,然后盗窃车内财物。2013年12月30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12月30日晚,付某伙同杨某(已判刑)骑摩托车从平江县伍市镇窜至县城开发区,在政协大楼门口,由付某放哨,杨某用弹弓击破被害人余某停放在此的奔驰越野车车尾玻璃,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335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时隔不久,2010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付某又伙同杨某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开发区某酒店前的雪佛兰越野车左后车门玻璃打坏,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7条,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6条,盗得香烟共计5240元。
2013年7月29日,付某在贵州省贵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属累犯。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本案属共同犯罪,付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