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任某邀集15岁的陈某和14岁的徐某采取“调虎离山”计,引开一家具店店主的注意后,偷走其门前的摩托车。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任某早年辍学,自称老大在社会上与一些未成年人结伙为不法之事。2012年11月5日任某与陈某(15岁)、徐某(14岁)商议后,到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李某经营的家具店旁,被告人任某与陈某进入家具店假装要购买家具以引开守店的李某妻子的注意,徐某乘机用早已准备好的钥匙套开李某停放在门口的二轮摩托车车锁后,将摩托车盗走。李某妻子听到响声追赶出来,被告人任某与陈某借机逃跑。后被告人任某与同伙将摩托车骑到长沙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任某因家庭疏于管教,过早辍学,染上社会不良习气,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经法庭教育,被告人任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任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