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扫卫生焚烧垃圾,不慎引发火灾,虽然积极扑救,但仍然导致大片林地被烧。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方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8月14日,方某在加义镇黄阳山七仙圣母庙后烧垃圾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次日凌晨3时许扑灭。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290亩,受损马尾松20立方米,受损幼树29000株。案发后,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在林区违章用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90亩等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方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