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某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林某一、卢某某、林某三,三人均系男性,五十岁上下,湖北仙桃人氏。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一、卢某某、林某二三人结伴同行,分工明确,冒充武汉某单位采购人员订购奇石、花卉等产品,以需要银行卡帐号汇货款为由拿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偷偷在随车携带的读卡器上刷过,趁机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再复制被害人的银行卡,支取其银行卡上的现金,先后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七次,获得赃款157 280元,赃款由三被告人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一、卢某某、林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伪造银行卡并使用,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第一笔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上诉人林顺早、卢荣华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林珍平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上诉人林顺早、卢荣华、林珍平共同实施的七次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三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诈骗犯罪中,上诉人林顺早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