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张甲明知弟弟张乙无驾驶资格仍将未购买交强险的报废车辆借给其驾驶,张乙在与一私家车刮擦后,在继续行驶过程中将孙某撞致骨折。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乙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9056元,张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2月,被告张乙无证驾驶白色面包车在华容县团洲乡莲场时,将孙某撞倒,随后被告张甲、张乙将原告孙某送至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于4月出院,住院52天,共花费医疗费12921元,其中张乙支付了9821元。经鉴定,孙某因事故造成胸1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八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6个月,一人护理3个月,预计后段康复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张乙驾驶的白色面包车为哥哥张甲所有,无牌无证且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张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且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孙某撞伤,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张甲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明知被告张乙无驾驶资格仍将未购买交强险的报废车辆借给其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某损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与侵权人张乙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孙某的请求赔偿项目均未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故被告人张甲应当对原告孙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