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鲇鱼须法庭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拖欠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7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曹传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
被告曹传山自1996年1月4日至2008年12月30日先后向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计44000元,逾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被告曹传山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被告曹传山所欠贷款其中的30000元,被告和某某乡政府就该笔借款究竟谁是实际借款人存有争议,可在争议查明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借贷人应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时还贷,以维持个人的良好信用记录,若个人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都会受到限制,且终将躲不过法律的裁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