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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已10年 法院判决虽未过户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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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四清 刘容 谭洁  发布时间:2014-01-23 11:30:16 打印 字号: | |
  10年前,文某花了4万余元从周某处买了一栋两层楼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10年后,周某以房屋尚未过户为由,将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文某返还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该房屋买卖协议成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文某所有。

  2003年6月,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座落于华容县城关镇两层楼房及国有划拨土地184.8?转让给被告文某,价格为438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文某支付了800元,同年6月24日,被告文某又支付了43000元,原告周某并将转让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一直在此房屋中居住,但当时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被告文某要求原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周某一拖再拖,直至现在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转让的标的物是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是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转让。原告转让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后,被告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仍以居住为目的利用房屋及土地,故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且该宗土地所在区域未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政府不存在不予审批的理由,双方也曾多次协商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现金,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只因补偿数额多少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完全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订立的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即告成立。这种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并不能确定为无效。对法律允许经批准转让的划拨土地房地产协议,应当确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在未经过批准之前而未生效。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但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交付了协议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地产,只是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而致使合同未生效。而被告占有使用房地产已达十年之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双方应配合促使合同生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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