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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盗窃罪 前国土员不思悔改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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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余琰  发布时间:2014-01-24 08:48:38 打印 字号: | |
  三天内两次盗窃摩托车,在不知情的人看来,苏某绝对是一个惯偷。但让人惊讶的是,仅仅半年多前,苏某还有着一份让很多人羡慕的工作——基层乡镇的国土员。就在这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苏某先是因诈骗罪被处缓刑,丢掉了工作,然后又盗窃摩托车被抓获。1月2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对苏某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因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苏某今年41岁,曾是平江县某基层乡镇的国土员。2013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虽然因此丢掉了工作,但苏某总算是没有遭受牢狱之灾。三个月后,因为没有了经济来源,好了伤疤忘了痛的苏某心思又活络了起来。2013年7月26日上午,苏某窜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停车坪,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摩托车车锁,盗得被害人黄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摩托车。两天后的7月28日凌晨,苏某再次窜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在住院部前面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电源线剪断,因无法启动该车,在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抓获。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李某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600元、624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013年4月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在盗窃被害人李星明的摩托车时,因无法打发车辆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犯罪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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