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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造假骗取结婚登记 性格不合依法诉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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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华平  发布时间:2014-01-24 08:48:53 打印 字号: | |
  临近春节,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新河口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调解一件离婚案件,高效快捷的司法便民服务意识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本案原告谭某、被告张某于2014年1月23日上午来到华容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要求就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立案。工作人员经审查发现,被告所持身份证系第一代身份证,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3年9月5日,有效期限为10年,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所记载内容也非常简单。工作人员觉得其中定有蹊跷,经再三询问,被告嗫嚅支吾半天,方才透露实情。原来,被告于2005年刚出学校走上社会不久即与原告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很快被告即怀有身孕。因原告年龄比被告大九岁,其时原告已达二十七岁,在农村这已是大龄青年了。被告怀有身孕,原告一家自是喜不自禁,赶紧张罗着原、被告双方的婚事。因被告当时只有十八岁,未达法定婚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经商量,准备瞒天过海办理一张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于是被告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出生日期提前了三年,用这张假的身份证,双方终于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也顺利地出生了。

  儿子的出生为这个小家庭曾经带来短暂的快乐,但家庭经济负担也开始变重了。为了改善家庭经济,双方均选择了外出务工,随之,双方的感情越来越淡薄了,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查明案件实情后,承办法官告诫双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法院会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具体到本案,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婚姻应属无效婚姻。现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早已超过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本案应以离婚纠纷案由立案,但被告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

  因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亦无其他原则分歧,承办法官就离婚与小孩抚养问题耐心做双方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

  调解结束以后,承办法官再次告诫双方,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否则,轻则为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重则可能会面临着刑事处罚。当事人连连点头应允,并感谢法官简便快捷的调解解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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