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占了个大便宜,没想到却是惹了个大麻烦。年近23岁的李某某后悔不已。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58同城”网站,看中一台雪佛兰小轿车,并通过网页上所留联系电话,在长沙县星沙大道上从自称“张总”和“刘总”的人手中花3万元购买了一辆九成新白色雪佛兰小轿车,开回平江县境内驾驶。2013年8月30日晚上,李某某驾驶该车,与朋友在平江县天岳汽车站附近吃饭时,被该车失主发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某低价购买的雪佛兰小轿车系袁某某于2012年8月8日花106900元购买的小轿车,该车于2013年7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开发区被盗。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所收购车辆价值人民币9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对方未能提供机动车辆合法手续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小轿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