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伸冤,公正廉明,您是一位实实在在的好法官”,刘某紧握着张法官的手动情地说。
2007年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在治疗过程中刘某又造成了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刘某为此多方寻医,付出颇多却收效甚小。
损害的形成是交通事故受伤引起的还是医疗过程中医院方的过错导致的呢?双方为此争论不下,2010年刘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中,法院认为刘某的损害已在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得到了赔偿,要求医院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刘某则坚持认为损害后果的造成是医院方的过错,医院方应予以赔偿,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看到这样的结果,刘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对新证据的认定,对案件事实的反复调查,确认了原告刘某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被告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医院赔偿刘某30%的损失。
刘某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立即给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与感激,“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地方,而你们是传播正义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