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4日9时10分许,向某驾驶牌号为湘A5340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某汽车修理店前倒车时,将正在车底下给车辆刷黄油的修理学徒工方某碾压,导致方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向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向某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