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华容县的汤某,未与湖北省恩施市某纺织品公司进行实际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向对方开出总金额300万余元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汤某犯罪所得收入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汤某所经营的华容县某棉业有限公司在未与湖北省恩施市某纺织品公司进行实际皮棉交易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手续后,向对方开出虚假销售皮棉163.89吨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单价18600元/吨,总计金额2697658.29元,涉税金额350695.71元,价税合计3048354元。被告人汤某获取手续费40000元。10月17日,被告人汤某主动向华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18日,被告人汤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汤某违法获取的手续费40000元,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汤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