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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合伙人 强迫交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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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坚强  发布时间:2014-02-12 14:37:13 打印 字号: | |
  郭某、周某、余某甲、余某乙四人商议合伙做生意,周某与郭某意见不合,周某退股不成,反遭郭某威胁恐吓强迫交易。本是一桩好事,郭某却因无知和鲁莽,霸道行事导致人财两空,还身陷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周某以及余某甲、余某乙口头商议在平江县木金乡建设一个沙场,四人口头约定:沙场分成四股。郭某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不需投入现金;周某以采砂船作为投资,亦不需投入现金;余某甲和余某乙以现金投资。周某为保证出资到位先期缴纳现金人民币4000元作为出资保证。沙场建设期间余某甲出资13000元,余某乙出资19000元。2010年12月初,沙场场地开通后,余某乙通知周某到现场查看,并商议采砂船到场时间。四人后赴茶楼商谈,周某同意按约定购置一只旧沙船作为投资,但郭某却执意要求周某以新沙船投资,双方意见不合,周某便要求退出沙场股份,并起身准备离开。郭某见状慌忙赶到周某车前将车拦住,强行要求周某交三万元押金,保证继续来投资,否则不予放行。陪同周某到平江洽谈的唐某、罗某两人上前劝解时,郭某用手指着两人威胁说:“再说,要搞死你”。随后郭某拿出电话准备喊人前来壮胆助威。无奈之下,周某只好打电话给朋友刘某借了一万元钱,并通过银行汇到被告人郭某的信用社帐户上,汇款到帐后,郭某即取出,并在周某的要求下向周某出具一张收到14000元沙场费用的收据,周某才得以脱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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