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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泄氨污染农田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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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文  发布时间:2014-02-12 14:37:36 打印 字号: | |
  一辆载有25吨液氨的槽罐车,行驶至306省道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墨山村路段时翻车,导致大量液氨泄漏,千余名群众被疏散,无人员伤亡。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车辆侧翻,液氨泄漏,致使农田受污染、农作物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某保险公司赔偿十农户4.84万元,黄某赔偿1.16万元。

  8月5日,黄某驾驶重型货车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华容县三封寺镇某村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重型罐车(载液氨25吨)相撞,后罐车侧翻,大量液氨泄漏,附近农田及农作物受损。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气态的氨气大量泄漏及施救过程中反复冲水稀释,导致附近十农户林木、果苗、稻谷、棉花等农作物受损。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以“商业险条款约定:地震、战争、核子辐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十农户的损失经鉴定为6万元,十农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和黄某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险公司将本案中液氨泄漏产生的污染与地震、战争、核子辐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相提并论,进而提出免责的主张,显然,保险公司在签订合时没有对相关条款明确告知和合理说明,事故后错误界定污染含义,扩大解释格式条款,限制对方合法权益。本案液氨泄漏危害虽大,但仍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只要人们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是能预见、能避免并能克服的,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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