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的生活也随着富裕起来,可伴随其后的有一系列犯罪问题,其中盗窃首为其冲,本案中,四男子下乡疯狂盗窃达9次,涉案金额84300元。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贵、范东、欧善、华军与曾军(在逃)在华容县新河乡、新建乡等地盗窃作案9次,盗窃价值84300元。其中被告人赵贵为主作案7次,盗窃价值47800元;被告人范东为主作案1次,盗窃价值30000元;被告人欧善参与作案5次,盗窃价值56400元;被告人华军为主作案2次,盗窃价值19200元,参与作案1次,盗窃价值9000元。具体事实:2009年5月2日晚,被告人赵贵、华军在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9组,由被告人华军望风,被告人赵贵爬梯子从二楼进入村民朱望家,盗得现金9000元。2011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贵、华军在华容县北景港镇育婴村3组,由被告人华军用小刀拨开村民刘明家的大门门栓后在屋外望风,被告人赵贵入室盗得现金10200元。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欧善、范东和曾军(在逃)在华容县新建乡合兴村4组,由被告人欧善望风,被告人范东和曾军闯空进入村民严福家,盗得现金30000元。2011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欧善、赵贵在华容县北景港镇育婴村7组,由被告人欧善望风,被告人赵贵掰窗进入章XX家,盗得现金7000元。2011年6月3日晚,被告人赵贵 、华军在华容县南山乡桥梁村1组,由被告人华军望风,被告人赵贵掰窗进入村民罗虎家,盗得现金8730元和价值286元的香烟。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贵、欧善在华容县终南乡夏家村1组,由被告人欧善望风,被告人赵贵爬窗进入村民廖瓮家,盗得现金4600元、床罩一件、凉席一床。案发后,被告人赵贵将凉席已返还被害人。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贵、欧善在华容县北景港镇八一村2组,由被告人欧善望风,被告人赵贵闯空进入村民彭强家,盗得现金8000元、金项链一条、玉佛二个。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贵在华容县终南乡夏家村6组,用铁钩钩门进入村民毛鹏家,盗得2包白沙香烟。2011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范东、欧善和华皇(已判刑)、肖平(已判刑)、廖兵(在逃)在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黄泥湖村,由被告人欧善和廖兵望风,被告人范东和华皇闯空进入村民段玉东家,盗得现金680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华军到华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贵、范东、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贵在所参与六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范东在第3次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华军在第所参与的第2笔、第5笔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1笔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善在所参与的五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贵、范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贵、范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欧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华军适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范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欧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到案人员已然伏法,改过自新方可重来。漫漫逃亡路,为了自己和自己的亲人,请在逃人员尽早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