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岳法动态
华容法院:年味渐淡热情高 “马上”调解化民忧
分享到:
作者:胡四清 邓葵  发布时间:2014-02-12 14:37:46 打印 字号: | |
  2月8日,人们还沉浸在过年的氛围里,华容县人民法院干警就以一马当先的姿态投入到了办案中,该院民二庭干警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并当即履行到位。结案后,三位当事人均一致表示:“感谢法官为我们着想,也为我们了却了一桩心事。”

    2012年8月底,原告肖某受二被告张某、彭某雇请(三人均系岳阳县人),到二被告在华容县东山镇沙港村开办的塑料厂务工。2012年9月3日10时许,肖某从事将废塑料包推进碎料机进料作业时,因操作不慎,肖某摔倒在碎料机口,导致其右手受伤。肖某受伤住院期间,经二被告请求,在二被告所在村负责人主持下,原告之妻朱某代表肖某与二被告签订了一纸《协议书》,约定:一、住院医药费用由张某、彭某负责;二、出院后张某、彭某一次性给付肖某复查、药费、营养、误工等款20000元;三、一年后取刚板费用由张某、彭某负责;四、如今后肖某右手丧失劳动能力或一、二级残疾,另补20000元,如未丧失劳动能力,20000元不给予补偿。肖某参与了协议过程,肖某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收到二被告给付的15000元赔偿款后,肖某于当天办理了出院手续。2013年4月25日,肖某再次到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30日出院。2013年5月3日,经鉴定肖某构成七级伤残。之后不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撤销二被告与朱某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2、由二被告赔偿肖某伤损失共计100786.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均是外地人,且二被告也已到外地务工,为便利当事人,年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约定在春节上班后组织调解。2月8日上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某代表肖某与张某、彭某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肖某受伤损失,由张某、彭某赔偿74564.42元,张某、彭某己按协议支付了39564.42元,余欠赔偿款35000元,张某、彭某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完毕;三、肖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