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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QQ搬救兵报复同事 三名“帮忙大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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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坚强  发布时间:2014-02-13 11:47:53 打印 字号: | |
  洪某某与同事方某某闹纠纷,自认遭到欺负的洪某某纠集洪某、黄某、吴某为自己“复仇”,竟将前来劝架的老板等6人打伤。江湖义气害人害己,洪某某因未满16岁,仅被行政处罚,三名“帮忙大哥”却均被判刑。日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3月26日,在平江县某彩印厂做事的洪某某与厂里同事方某某产生纠纷,洪某某在QQ上与被告人洪某聊天发信息时让洪某某邀人前来帮忙打架。2013年3月28日12时许,洪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吴某和魏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携带砍刀、水果刀、伸缩铁棍等器械来到该彩印厂门口与洪某汇合。洪某某先是带洪某、黄某强行进入厂区寻找方某某准备打架,因受到该彩印厂老板周某等人的劝阻,洪某、黄某和洪某某即持械与劝阻人员进行打斗,吴某和魏某等人从厂门口赶到现场参与打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等六人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黄某、吴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属主犯,其中被告人洪中发所起的作用更为突出。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方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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