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问街道办事处的吴志权接过由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转付的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理赔的289000元理赔款时,他激动的说:“感谢法官的真诚办案,你们真是为我们做了实事啊!”
2013年,被告宋谦文驾驶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沿屈汨路路段行驶时,不慎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吴志权撞到,造成原告双下肢严重受碾压伤。原告受伤后,即送往湘雅医院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需终生配假肢使用。因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原告吴志权便以原告身份对被告宋谦文及被告人寿支公司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追究被告的责任。
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宋谦文在已经发现前一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避让不当,以致不慎撞上后一行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宋谦文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判决被告人寿支公司赔偿原告吴志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9000元;被告宋谦文赔偿原告吴志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4595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