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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客车高速追尾致一乘客死亡 客运公司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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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四清 谭洁  发布时间:2014-02-17 08:43:05 打印 字号: | |
  李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带病”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面半挂车发生追尾,致使客车内一乘客宋西死亡。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西家人因交通事故致宋西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78844.91元,由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2013年4月,李华驾驶客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宁市往柳州市方向行驶至柳南段时,因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且驾驶车辆未与同车道的由程古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慢车道内与半挂车尾部发生追尾,造成客车上乘客宋西死亡、两车及半挂车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广西交警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李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由李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华系某公司客运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的客车在华容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约定: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为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事故发生后,该客运公司己垫付各项费用和赔偿款60万元。

  法院认为,李华驾驶的客车系客运公司所有的营运客车,李平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客运公司对事故中致受害人宋西死亡而造成宋西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客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中无事故车辆检验不合格属于保险免赔的约定,保险华容支公司也未提供与客运公司就该客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有事故车辆检验不合格属于保险免赔的特别约定的证据,故保险华容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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