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甲本想贪图便宜,明知摩托车是刘某盗窃所得,仍以800元的价格将这辆价值为7040元的摩托车买下来。郑乙也在明知摩托车的非法来源后,又以1200元的价格从郑甲手中购得。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甲、郑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四千元和三千元。
2013年7月,刘某在华容县团洲乡团结村盗窃其姑父杨某家床头柜里的300元现金后,又将其价值7040元的铃木牌EN125-2F型的摩托车偷走,骑到被告人郑甲家,被告人郑甲明知该摩托车是刘某窃所得,仍以800价格从被告人刘某手中购得。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乙在明知摩托车的非法来源后,仍以1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郑甲手中购得。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郑甲、郑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甲、郑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甲、郑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