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至二人死亡,虽赔偿了被害人120余万元的损失,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鲁Q8H033(鲁Q882U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湖南临长段1425KM+190M路段时,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同向行驶的由辽宁省大石桥市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辽H49178(辽HF916挂)号车追尾相撞,梁某某的车冲过中央隔离带到由逆行车道上与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驾驶员谢某某驾驶的黑BN01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黑BN0151号车驾驶员谢某某及其妻赵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222533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自行承担99433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冲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冲向逆向车道,导致谢某夫妇死亡,虽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行为具有较严重的危害性,宣告缓刑将不足以教育他人,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两年有期徒刑实刑。被告人梁某某以其赔偿了损失、其所犯罪行系过失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宣告缓刑,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