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致人精神残障、索赔逾百万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万某及其代理人与被告罗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501000元。
2012年12月20日19时8分,罗某驾驶湘F7576B号小型轿车沿S3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容县工业园大酒店路段超车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万某撞倒,致万某受伤。2012年12月31日,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于2012年12月20日因事故受伤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2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92天,支付医药费1022033元。2013年8月12日,岳阳市百信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万某因车祸致开放性颅脑外伤、精神障碍、智力、听力损害已构成重伤;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力损害符合《道标》五级伤残,右耳为中度听力障碍符合《道标》的6级伤残。精神障碍致日常生活明显功能障碍构成部分护理依赖、一般医疗依赖。
诉讼中,因该案索赔标的大、保险公司对万某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案件处理一时陷入僵局。为此,该院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进行沟通,同时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的作用,做到情理法并举,让当事人打明白官司、打经济官司,减少诉讼成本,终于使原告方放弃了部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诉求、保险公司也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减少了不必要的鉴定费用。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损失448000元,被告罗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损失53000元;二、原告万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