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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土地争议再起“波澜” 大打出手闹至法院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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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14-02-19 08:40:10 打印 字号: | |
  本系同村的原告唐某和被告刘某为一块地起了10年争执,甚至不惜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唐某轻微伤,故原告唐某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对其做出赔偿。

  自2004年起,原告唐某和被告刘某就因地处河市镇一块2.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双方多次产生纠纷。2012年,被告刘某雇佣推土车司机整理该争议土地,原告唐某由此先与被告刘某发生口角纠纷,接着纠扭在一起,刘某将唐某推倒在地致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字系徒手伤,属轻微伤。后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该院认为:被告刘某在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定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整理土地,致该案纠纷发生,且在发生纠纷时,推原告唐某倒地,对损害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唐某在双方纠纷发生后,不是理性解决问题,而是与被告刘某发生纠扭,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故该院酌定被告刘某对原告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11168.08元,还有2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唐某自负。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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