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到医院作产前检查,医院却未能将真实情况告知孕妇,致使有“瑕疵”的婴儿出生,婴儿父母状告医院未尽行告知义务,侵犯夫妻生育选择权,要求医院赔偿。
原告诉称:2012年7月,孕妇雷某到华容县某医院进行孕期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各项指标正常。2012年10月雷某产下一子,小孩出生后6个月左右因发热到医院进行检查,却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并于2013年10月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X线诊断报告显示:心影增大,右室增大为主,双肺血减少,符合肺动脉瓣狭窄。
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华容县某医院在给孕妇雷某孕检时却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声像。虽然先天性心脏病孕期检查率低,产前常规B超不能排除畸形,医院在不具备系统B超检查条件下,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原告诉称其侵犯了自己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华容县某医院赔偿。另2013年3月21日岳阳网讯报道:华容县某医院妇产科违规外包,工作人员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