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本为好事,但因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屋主与承包人、分包人相互推诿责任,为此,受害人一纸将屋主与承包人、分包人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调结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9月,华容县南山乡一村民被告方某某因房屋重建,将该建房工程发包给同村组的从事泥工的村民被告胡某某,因房屋为钢混结构,被告胡某某又将工程中的装模工程转包给了同乡的木工被告蔡某某,而被告蔡某某请原告潘某某从事装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因二楼脚手架横栓脱落,导致原告从二楼落下摔伤,致使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被告胡某某、蔡某某在共同支付医疗费后,对其他损失以非本人责任不予以赔偿,原告潘某某诉至法院要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2577元。被告方某某在收到诉状后辩称,在与被告胡某某签订房屋施工合同时,双方约定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胡某某以原告非自己所请也不负赔偿责任,并提出原告在中午饮酒后施工其自身也有过错。被告蔡某某辩称,其并非实际雇主,不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且原告在施工前饮酒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在饮酒后施工对损害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方某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又将装模工程分包给同样无安全施工条件的蔡某某,并且在明知原告常饮酒后施工而不加以阻止,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三被告再依据各自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本案事故的双方均为同乡同村人责任,甚至有的事故发生前为好友,具有调解基础,只是三被告对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导致三被告推诿责任。法官在对原告进行沟通后,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法官下到事故发生的原告方某某所在的工地,对三被告进行了上述的法律释明,被告蔡某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某某、胡某某也表示被告蔡某某分包该工程并未赚钱,自己也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愿意分担部分赔偿责任。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24000元,由被告蔡某某承担12000元,被告胡某某、方某某各承担6000元,并当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