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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搪塞”拒还押金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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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14-02-21 09:37:56 打印 字号: | |
  本着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告周志国和被告刘瑜舫合伙开设动漫城,却因经营不善,造成动漫城资金亏损,故原告周志国按合同协议取回押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无奈原告周志国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瑜舫返还押金17万元,

  2012年,原告周志国(甲方)与被告刘瑜舫(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经营位于该区天问街道办事处三角坪的动漫城。双方约定:乙方提供全场的机台和技术;场地租金、水电费及提供给玩家返款和奖励在与乙方商量后,从营业公共费用中扣除;甲方付给乙方押金二十万整。协议还对返还押金作了四项约定,其中一项约定:由于当地政策性行为,致使该店不能营业(关门),或该店生意不好,不能营业,该协议自动作废,停止营业的同时乙方无条件将押金二十万元退回给甲方,甲方无条件将机台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周志国分二次支付给刘瑜舫押金共计170000元。因生意不好,动漫城于2013年停业。被告刘瑜舫至今未返还押金,其机台亦未取回。

  该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动漫城取得了文化部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该院对该合作协议予以确认。合作协议中约定该店生意不好、停止营业时,被告刘瑜舫应无条件退还押金,但被告在动漫城因生意不好停业后至今未退还原告押金,是为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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