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类风湿疾病在某诊所诊治时,因诊所诊治不当出现药物反应,而后产生并发症。近日,在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诊所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李某治疗过程引起的其它并发症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013年6月,原告李某因类风湿疾病到被告华容县城关镇某诊所治疗。7月,原告李某出现药物性反应并产生并发症。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院受案后,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李某和该诊所的陈述,并就医疗纠纷的相关诉讼程序及法律规定向双方做了介绍,从法律角度对李某的疑问进行解答和分析,同时积极与诊所方面沟通。最终,诊所和李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在三方共同努力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