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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侧翻致乘客受伤 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判赔3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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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2-26 10:17:39 打印 字号: | |
  客运大巴车侧翻,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坐上被告席,对于损失认定和责任划分,原被告展开了激烈法庭博弈。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0万元,客运公司被判赔偿3.8万元。

  2012年7月12日,原告曹某乘坐被告华泰客运公司由岳阳发往华容的大型普通股客车途经S306线荷花公园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司机未注意安全行驶,致使车辆意外侧翻至公路一侧渠道内,包括曹某在内的部分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事故鉴定,司机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被送往岳阳市二医院治疗,住院260天后出院。曹某伤情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同时构成一个八级和一个九级伤残。此后,曹某多次和客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由于事故前,华泰客运公司在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先后购买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曹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分项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华泰客运公司是按每座30万元缴纳的保费,如果按平安保险公司分项赔偿的意见,对华泰客运公司明显不合理,且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对每座30万元赔偿限额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华泰公司的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在于原告曹某提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包括理疗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理疗费是在岳阳市而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的医嘱下,进行的康复治疗,且在正规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实际费用,是必要的康复治疗,应获赔偿。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住院治疗费、理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合计费用33.8万元。故依法判决如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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