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物诈骗”陷阱是一种陈旧的诈骗手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利用市民面对“天降横财”时的贪财心理方能得手。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在逃)窜至岳阳市区,欲伺机诈骗作案。两人乘两轮摩托车沿岳阳楼区望岳路行进,一路随机寻找作案目标,不久便发现了在路边独自一人行走的本案受害人周某,二人随即着手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保持尾随状态,同时刘某快步赶至被害人周某前方,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戒指悄悄扔在地上,然后回头假装发现他人遗失物并捡起,故意引起周某的注意。李某见刘某捡起作案道具后,假装是途经的路人,赶上前提出见者有份,要求分钱。刘某将捡到的金戒指拿给周某看,并示意周、刘二人不要声张,表示愿意与二人“分红”,只是自己身上没钱,需要回家拿。李某声称该戒指价值人民币7至8万元,不能让刘某独吞,每人至少要分2万元,为防刘某以取钱为由带走戒指一去不返,要求其将戒指留下,并要周某与其一起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做抵押交给刘某。周某此时已财迷心窍,完全失去了主见,不假思索便将身上1000元和随后找同事借来的9000元一起交给了刘某。李某见已得手,便以驾驶摩托车送刘某取钱节约时间为由一起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为主犯。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同时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遇上捡钱分钱的所谓“好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请务必要保持冷静和警觉,不要轻信花言巧语,克服贪念,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