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放火、抢夺案。本案年仅25岁的被告人方某,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个月。2013年,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吸食毒品先后被刑拘、强制戒毒,又因身患II型糖尿病被批准所外就医。在所外就医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将自己再次送进了监狱。
2013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因与父亲发生口角,在自家住房内,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卧室床上的被子,引发房内物品燃烧,大火后经当地居民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13年11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方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再次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衣物、卧室的床和客厅的沙发点燃,起火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大火经当地群众扑灭。经现场勘查:案发中心现场居民楼四周都是共墙连片的居民楼房,特别是中心现场东面相连的是老旧的木质结构房屋,现场客厅和主卧室内沙发、床铺、衣柜等物品被全部烧毁。
26日凌晨放完火后,方某来到某宾馆开房,在办理开房手续时,方某交给收银员500元,收银员随后打开抽屉,方某趁机从抽屉内抢得一沓现金放入自己口袋。后因收银员扣押其身份证以及宾馆保安的制止,方某于是将自己开房的500元钱扣除后将其余的现金退还给收银员。在收银员欲将钱放回抽屉时,方某再次用右手箍住收银员的脖子,并用左手抢钱,保安上前将方某的左手抓住,收银员快速将钱放入口袋。方某见抢钱不成,于是离开了宾馆。事后,经收银员点算,被抢的现金总金额为4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另被告人方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被抓获而未得逞,属于抢夺未遂。被告人方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法院遂以放火罪和抢夺罪对被告人方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