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十余载,为争财产,昔日甜蜜“小两口” 双双闹上法庭。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2002年,原告吴芳与被告张亮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登记结婚。2003年共同出资开办了“清风”网吧,2004年注册登记,负责人为原告吴芳。之后原告吴芳到外地打工,网吧由被告张亮在家管理,因政府对网吧相关政策的规定,原被告将网吧负责人改为被告张亮,这期间的收入全部由被告张亮收益支配。2008年,根据政策,该区网吧联盟统一管理,清风网吧也只能加入,联盟通过抽签确定清风网吧以加盟者之一的吴志国为名义法人,所有权属于原告吴芳和被告张亮,根据各网吧机组确定股东份额,按收支情况向各网吧发放收益。近几年,原告吴芳在外工作,虽然联盟重大事情都由原告吴芳亲自参与处理,但网吧几十万元的收入都由被告张亮支配领取。2012年,原告吴芳查出各种疾病,被告张亮不仅不照顾原告,反而离弃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双方同居期间经营的清风网吧原吴芳告占有一半的份额。
经法院调查取证认为:该房屋系2002年所购,房款为64400元,原房主的收条系张亮出具。故原告吴芳无法证明该房款系双方共同出资。原高吴芳和被告张亮同居,按当时原被告的收入情况,亦难以认定该房款系同居期间共同收入所得,其次,清风网吧的设立系双方同居期间,当时原被告采购的不仅是电脑主机,还包括服务器、工作站和电脑桌椅等,有一大半货款未付清,后来二三年才付清,因后面付款部分资金原被告均无法证明系其个人出资,该院认定后面付款部分系双方共同出资。至于原告主张永兴网吧加盟统一管理后,历年的收入277610元为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