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8月,客运公司司机戴某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闵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戴某对该事故应负全部责任。8月19日,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解,驾驶员戴某与受害人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戴某代表客运公司向闵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98000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闵某某的生活费14609元。后原告客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被抚养人闵某某的生活费14609元而形成纠纷。另查明,受害人闵某生于1937年,生前有成年子女健在,与配偶胡某、孙女闵某某一起共同生活(闵某某出生于1997年,其父病逝,母亲改嫁)。
分歧
对于被抚养人闵某某的生活费14609元应否理赔,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闵某某与闵某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而且在诉前客运公司与受害人闵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该费用,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在理赔时拒付;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闵某某与闵某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保险公司可拒付,故应对客运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受害人闵某死亡时已达77岁高龄,与配偶均属于被赡养老人,其抚养能力和劳动能力均存疑问。即使闵某具有抚养能力,也未失去劳动能力,其未成年孙女闵某某失去父亲后,其母亲属于法定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闵某对孙女闵某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虽然被抚养人闵某某与闵某共同生活,看似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仅凭共同生活这点并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小孩因父母关系变故而离开父母,与祖父母甚至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客运公司在没有闵某某母亲无抚养能力的证据情况下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故法院对客运公司提出由保险公司赔付闵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