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某医院做康复治疗时,由于医生用力过猛,造成孙某左手骨折,七级伤残。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孙某各项费用5万元。
2011年4月,孙某左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后,到被告医院所属的康复科做康复治疗,治疗恢复好后。原告孙某将康复费直接交给了该科的康复医生赵某,赵某没有向原告孙某出具被告医院的收据。2012年8月,原告孙某取出钢板手术后,又到被告医院所属的康复科做康复治疗,一直未向被告单位缴费。9月19日,在做康复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康复科的医生赵某用力过猛,造成原告孙某左手的左尺骨鹰嘴骨折,后经治疗,仍不见好转。经鉴定,原告孙某系左肱骨下段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经过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一起医患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