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五旬的陈某早在2010年3月因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务正业,2011年、2012年先后因赌博、扒窃被行政拘留。原以为陈某能够吸取教训,谁料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陈某来到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菜市场入口处,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从被害人李树香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现金人民币120元钱。这一次,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向平江法院提起公诉。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平江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在庭审时通过释法告诉陈某,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扒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陈某终于明白,因自己一时贪念,扒窃数额虽然只有120元但也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