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骨折后在华容某医院治疗,手术过程中针头在黄某体内,导致其出现术后感染,最终股骨坏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孙某各项费用71万元。
2010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因左股骨颈骨骨折入住被告华容县某医医治疗。13日,该医院实行左侧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手术过程中导引针头断裂,遗留在原告黄某体内。11月底,原告黄某出现术后感染致股骨头坏死。
本案纠纷发生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华容县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黄金河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00元,请求本院确认该赔偿协议。另查明,黄金河在住院期间向华容县中医医院借款人民币72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