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雇于钟某,初来工地和灰(拌建筑施工用的水泥砂浆),发现工地无水泥可用,便主动去工地外水泥供应商处搬运水泥。搬运过程中,旁边的水泥堆包突然垮塌,将王某压致腰椎粉碎性骨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包人钟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王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即由钟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6399.5元,发包人户主周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周某因新建位于华容县宋家嘴镇的自住两层住宅,将该房屋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钟某,即建筑材料由周某提供、全部施工工程由钟某负责完成。钟某要小工(在工地做杂事的工人)陈某叫刘某来工地做小工,由于刘某没空,陈某便叫来王某。钟某要求王某第二天早点来和灰(拌建筑施工用的水泥砂浆)。5月3日,王某到工地后发现工地无可用的水泥,而工地旁平时为工地提供水泥的门面亦被锁着,便与陈某一同去位于工地附近的瓦厂搬运水泥。搬水泥的过程中,旁边堆着的水泥堆包突然垮塌,将王某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钟某赶到现场叫救护车将王家贵送至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经鉴定,王某腰椎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九级伤残。另外,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77332.5元。另查明,钟某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王某受钟某聘请来工地做小工,其与钟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某作为雇员即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受的损害,由其与雇主即接受劳务的一方钟某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周某将自建住宅工程发包给钟某施工,周某与钟某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周某作为发包人,理应审查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钟某,对于雇员王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受的损害,周某应与雇主钟某承担连带责任。钟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并提供安全工作条件,以确保雇员在工作中不受安全损害。但钟某在王某来工地后,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未明确告知其工作内容和范围、亦未对其在安全工作方面作出相应的提示或限定,在工地工作已久的陈某同王某一同去瓦厂搬运水泥,说明钟某并未指示小工的工作范围不包括瓦厂、未限制小工不得去瓦厂搬运水泥,表明其对王某从事的劳务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监督, 对王某在瓦厂搬运水泥所受损害,钟某存在过错。王某作为初来工地工作的雇员,未征得钟某同意即擅自去并非提供水泥的地点搬运水泥,在此过程中,其更应增强对自身安全的足够注意,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判断和防范,由于其自身疏忽导致在搬运水泥的过程发生损害,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对王某的损害,钟某与王某均有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应由钟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王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