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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危险驾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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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4-03-13 08:29:0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此案被告人刘某被该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育才路口左转弯时,撞上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两车相撞后,致被害人张某受伤、两人驾驶的摩托车受损。随后被害人张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刘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80.1835mg/100ml。经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使发生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以及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自身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告诫广大司机朋友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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