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时,撞到李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货车,造成黎某受伤,后不治身亡。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对黎某家人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581784.18元。
2011年2月18日晚上8点左右,黎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沿S203线由北往南行至华容县万庾镇塌西湖处时,撞到李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中间,造成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未按规定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黎某颅脑外伤开颅术后,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疾,属重伤,二级伤残。3月1日,黎某因医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黎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另查明,黎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1043568.35元。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析,由黎某和李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李某对黎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