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入狱后,其所在社区怕王三出狱后闹事,因而拒绝向其前妻王玲给付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款。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社区给付王玲应分得的2012年和2013年土地征用补偿款21370元。
2007年8月,王玲与王三依法登记结婚后,王玲将户口迁入王三户籍所在地华容县某社区。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华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王三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在岳阳某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起原王玲、被告王三户籍所在地华容县某社区因部分土地被征用,社区分别按人头分配土地补偿款和拟定方案按户头安置房产。原告王玲与被告王三虽已离婚,但还是被列为分配和安置对象。其中在2011年6月原告王玲与被告王三分别领取了土地征用补偿款20000元。被告在监狱得知原告领款后,在2011年7月委托其朋友陈某向被告社区出具了一份“关于请求社区控制王三的妻子王玲参加以后土地征收分配款的报告”,该报告声称:原告王玲是通过婚姻搭桥才将户口迁入,并享受土地征收分配款,现双方已离婚。王三今后还要成家,而社区只承认一个妻子享受分配,故原告不能领取分配款等。被告社区收到报告后,怕被告王三出狱后闹事。便决定对原告今后应分配的土地征用补偿款要由原告与被告王三协商好了再发放,现被告社区已拟定了房产安置方案,被征用了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户头免费分配三室二厅一厕一厨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用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以上的商铺一间,用成本价购买三室二厅一厕一厨11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至今还没具体实施),由于原告与被告王三离婚后社区还是按一个户头对待,而被告社区又要求原告就分配安置事项与被告王三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前往岳阳某监狱与被告王三协商,但被告王三不同意原告今后继续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并扬言不让原告享受安置房屋上的任何权利,因此被告社区对应分配给原告2012年和2013年的征地分配款21370元,一直拒绝给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三虽已离婚,但不能因原告与被告王三的离婚而取消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仍应依法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被告王三在得知原告按人头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后,向被告社区出具报告阻止对原告的分配,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权不让原告享受安置房屋的权利。作为被告社区,明知原告已与被告王三离婚,在收到被告王三的报告后,担心给原告分配了土地补偿款,被告王三出狱后找麻烦,而要求原告与被告协商好了再予分配,此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