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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站选址意见不合 村民小组长致人轻伤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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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 琼  发布时间:2014-03-14 08:50:21 打印 字号: | |
  治理卫生环境、美化生活家园本是一件造福百姓、惠及乡邻的好事,可家住汨罗市黄市乡的仇某某却因为在组里选址修建新的垃圾站一事而惹上了麻烦。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仇某某管制一年。

  2011年8月份,为了搞好整个汨罗市黄市乡的环境卫生,黄市乡人民政府准备在各村组选点建几个垃圾池。8月8日上午9时许,黄市乡人民政府干部巢某某与黄市乡某村书记黎某某来到汨罗市黄市乡某村十组,与组长仇某某商量选址建垃圾池一事。被告人仇某某认为其邻居苏某某家开南杂店,垃圾比其他村民多,所以提议将他们村的一个垃圾池建在苏某某的南杂店旁。当被告人仇某某与村书记等人一同来到苏某某家告知这个决定时,苏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与被告人仇某某发生争吵,两人被同行的村干部劝开后,仇某某也被拉回家。半小时后,被告人仇某某因心里不服气,又跑到苏某某家前坪找其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苏某某的妻子即被害人朱某某见此情形也从家里冲出来跑到仇某某面前,与被告人仇某某争吵,仇某某一气之下用右手将朱某某一推,致使其摔倒在地,右手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2011年9月1日,被告人仇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在汨罗市黄市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仇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家属也出具了请求不追究被告人仇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仇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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