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雇于李某处为其加工不锈钢门窗,李某的小孩推到氩气瓶将陈某压致腰椎骨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0865元。
2012年10月,被告李某打电话邀原告陈某来华容县插旗镇的店里加工防盗网,伙食及加工工具材料由被告李某负责,约定报酬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次日上午,原告在加工不锈钢过程中,因氩气用完,原、被告两人将新换的氩气瓶放置于带有坡度的门口,致使被告小孩出门时将氩气瓶推倒,砸伤原告腰部。经鉴定,陈某为腰椎2-4左侧横突骨折,属于九级伤残。另查明,原告陈某婚生女2012年出生,原告父亲,因2011年患脑溢血后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陈某因伤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合计72663.6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经营不锈钢加工而邀原告陈某为其加工不锈钢防盗网,原告以自身的技能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指定原告的工作场所,且被告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工具,并为原告提供食宿,原告以每平方10元计算报酬,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是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足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原告将氩气瓶放置于带有坡度的门口处,忽视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