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刚过,平江法院就收到了来自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委托平江法院调查因不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平江人沈某的财产情况,平江法院立即对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平江某小区有两套商品房登记在沈某的名下。
如果按规定函复盐田法院,再由盐田法院委托平江法院执行该案,沈某有可能会转移财产或离开平江外出务工,且耗时长,使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尽快得以实现。考虑到这个情况,执行干警一方面电话要求盐田法院立即将该案委托平江法院执行,另一方面按规定函复盐田法院。
盐田法院委托平江法院执行的深圳某物流公司申请执行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由平江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某应向深圳某物流公司支付款项11万余元,该案对被执行人沈某的财产情况调查已完成,沈某的房产可供执行,但执行干警欲向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沈某已返回深圳打工,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沈某,确认了沈某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向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沈某立即履行案件,否则将依法处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沈某迫于压力,在次日就将所有的履行款11万余元全部交到盐田法院,此时,距平江法院收到该委托案件的时间还不到半月。在盐田法院告知平江法院可以办理结案手续时,对执行干警说:“兄弟法院真给力,我们委托执行的案件从来没这么快执结过。”